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章程
第一条 “挑战杯”是学院大学生第二课堂素质教育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竞赛活动。用“挑战杯”冠名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三项全院性活动由团委、教务处、学工部、学生会联合主办,每年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大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巩固技能、提高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技能操作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促进大学生第二课堂素质教育活动的蓬勃开展和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不断提高。
第四条 竞赛的方式: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在校学生可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国家和省级各类电子设计大赛、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在校学生根据每届竞赛项目(工种)和自身选题申请(报)参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竞赛的组织:设立组委会,组委会同时承担“挑战杯”全国和甘肃省竞赛活动学院组织协调委员会职责。组委会由主办部门和参赛系(部)主要负责人组成。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组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修改竞赛章程和评审规则;
2.确认竞赛中的重大问题;
3.负责“挑战杯”全国和甘肃省竞赛活动学院赛事的组织协调;
4.筹集竞赛组织、评审、奖励所需的经费;
5.议决其它应由组委会议决的事项。
第七条 组委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组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竞赛活动并向组委会报告工作。秘书处成员由主办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办公室设在院团委。
第八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主办部门聘请相关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评审委员若干名。
评审委员会一经主办部门批准成立,则有权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阅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担任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评委;
3.确定获奖作品等次和选手名次,推荐作品参加全国和省级竞赛。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项目)申报
第十条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可申报作品参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或申请参加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一条 申报参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决赛当年11月1日前一年内完成的作品或社会实践活动成果,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发表的有关作品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5人(含5人);凡作者超过5人的作品或者不超过5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作品,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作者必须为学生。作品指导老师1人,科技发明制作类作品的指导教师最多不超过2人。
毕业设计和课程论文,全国和省级竞赛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省级奖励成果及校内其他竞赛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二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作品须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可包含被采用的为党政领导部门、企事业单位所做的各类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咨询报告。参赛作品须由两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推荐,其中一名必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竞赛当年12月上旬举行终审决赛。
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包括国家和省级各类电子设计大赛、计算机应用能力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由各主(承)办部门根据专业、年级等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突出专业特色,组委会统一安排,主(承)办部门自行组织。每届竞赛限报一个项目(工种),要求指派专任教师指导训练,确保竞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示范性、职业性和学习性。竞赛当年6月上旬举行决赛。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申报参赛的作品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当地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商业运营和推广价值的创新产品、创业项目。参赛作品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推荐。竞赛当年10月上旬举行决赛。
第十三条 各系(部)报送参加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作品总数不得少于30件,每人限报一件。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每个项目(工种)进入总决赛的参赛学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作品不得少于10件,每个团队限报1个项目。
第十四条 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的作品、人数根据赛制具体情况确定,由组委会统一安排、专人负责。
第四章 参赛作品(项目)资格审查和评判
第十五条 组委会授权秘书处在预审(初赛、复赛)至终审决赛结束前接受参赛系(部)和学生、评委对参赛作品资格的质疑投诉。
第十六条 在决赛结束前,如出现被质疑投诉作品和技能竞赛冒名顶替,组委会将对被质疑投诉作品的作者及所属系(部)进行质询或对作者、参赛者依照学院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参赛作品被质疑投诉是否具备参赛资格,由组委会在到会委员超过2/3的会议上投票表决,若参加表决委员中有2/3以上认为该作品不具备参赛资格,则评委会对该作品不予评审,其参赛资格随之取消。表决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组委会秘书处不受理匿名质疑投诉,对质疑投诉者的姓名、部门予以保密。质疑投诉者需提供相关证据或明确的线索。
终审决赛结束后,对作品的质疑投诉继续按本《章程》第三十条执行。
第十九条 参赛作品和技能竞赛项目(工种)的评判依据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实施细则由竞赛组委会、主(承)办部门等根据具体竞赛内容制定。
第五章 展览、交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推荐通过预审的作品均可参加展览。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将在竞赛的终审决赛阶段,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活动,并适时举办单项展示赛或邀请赛等丰富“挑战杯”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终审决赛成果展示期间,举办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展示活动。
第二十三条 竞赛组委会可以结集出版获奖作品及评委评语。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报送的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报送作品8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经初赛后,选拨推荐初赛人数的60%进入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及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作品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等次奖分别占各类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总数的5%、10%、20%。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设一等奖5名(组),二等奖10名(组),三等奖15名(组)。
第二十五条 参加三项竞赛决赛的学生,由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一等奖”获得者由组委会颁发“挑战杯”,以组为单位的颁发集体奖,并视情况颁发相应的奖金。根据“挑战杯”竞赛内容,分别授予一、二等奖作品的指导教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由各系(部)推荐,组委会评选,分别授予每个竞赛项目(工种)的指导教师“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第二十六条 竞赛以系(部)为单位计算参赛总分,“挑战杯”总分按名次排列,按位次公布。最高荣誉“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挑战杯”总分第一名的系(部)。连续3届获得“挑战杯”的系(部),可永久保存复制的“挑战杯”一座。
第二十七条 “挑战杯”计分办法
1.各参赛作品(项目)计分方法:一等奖计80分,二等奖计60分,三等奖计50分。
2.各系(部)参赛学生计分方法:按照竞赛内容对参加决赛学生人数占全系(部)学生总数(全日制在校学生,以竞赛当年11月份学生人数为准)的百分比排序,第一名计80分,第二名计60分,第三名50分,其它名次分别计30分、20分、10分。
3.有下列情形者,将从总分中扣除一定的分数。
(1)大学生职业技能竞赛组织无序、准备不充分,无竞赛规则,无选拨赛(初赛)直接决赛,竞赛过程中学生冒名顶替、评委评分不严格,或因工作过程造成重大失误、参赛学生提出异议等,扣50分。
(2)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作品弄虚作假、重复参赛,扣20分/件;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作品不足30件或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参赛作品不足10件,扣30分;侵权或使用指导教师科研项目(参赛学生未参加项目研究)、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作品,扣50分/件。
4.“挑战杯”总分为参赛作品得分与参赛学生得分的和减去扣分项,如遇总积分相等,则以参赛作品获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顺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二十八条 竞赛评定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活动中组织工作突出的系(部)。优秀组织奖由组委会评定、确认。优秀组织奖以开展竞赛活动的群众基础和成效、发动宣传工作、对作品资格审查及初评情况、报送作品的规范性、布展以及组织学生观摩决赛情况等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竞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作用的前提下,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评选专项奖。专项奖不计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的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组委会将委托秘书处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重新计算作者所在系(部)“挑战杯”总分及名次,取消该系(部)所获的奖项,全院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作者及所在系(部)取消下届参赛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部门和组委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