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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好青年“评选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01 19:47:0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校园好青年”评选旨在从大学生中发现一批爱国奉献、道德弘扬,自立自强、勇于担当,志愿公益、甘于奉献,科技创新、自主创业,身残志坚、乐观向上的优秀大学生为榜样,为当代大学生树立一批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自强自立典型。

第二条 为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工程,树立标杆意识,挖掘、树立、宣传一批具有时代特征、体现学院精神的青春典型,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让全体青年学生向标杆学习,向优秀学习,营造创先争优的校园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好青年”每两年评选一次。9月—10月,各系(部)、班级认真学习评选办法。开展学习讨论,明确“校园好青年”具体的标准,产生班级候选人。

11月—次年3月,按评选办法各系(部)团总支推荐院级“校园好青年”候选人。

4月,评选产生学院“校园好青年”。举办学院“校园好青年”分享活动,大力宣传,报道事迹。

第四条 评选对象为在校二、三年级学生。

第五条 “校园好青年”共分两类,即校园“十佳向上青年”和校园“自强之星”。

第六条 校园“十佳向上青年”评选条件:

(一)爱国、奉献、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思想进步,志存高远,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在青年大学生中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模范作用。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含考查课)平均在8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科目;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院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学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积极参加第二课堂素质教育活动,爱好广泛,多才多艺,具有较好的文化素养和学术创新能力,代表学院、系(部)参加院级以上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同等次奖项。

(四)能够以爱心回馈社会,无偿献血、慈善捐款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关爱农民工子女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并被院级以上媒体报道。

(五)推选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条件。

以上条件,至少满足其中的三条,才能申报和认定校园“十佳向上青年”。

第七条 校园“自强之星”评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学年学习成绩(含考查课)平均在8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科目;品行端正,热心公益,乐观向上;热爱学院,维护学院声誉。

(二)家庭经济困难,长期勤工俭学,生活朴素,任劳任怨,积极乐观、顽强拼搏,事迹突出,曾获得院级或院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主创业、志愿公益等方面有突出的事迹或成就,在当代大学生中能够起到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作用;团结友爱,尊敬师长,人际关系和谐,在促进校园文明、共建和谐社会中作出积极贡献。

(四)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和自强不息的精神,在身体残疾、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等情况下,敢于面对,克服困难、不懈奋斗,顽强拼搏,刻苦学习,表现突出。

(五)本人事迹在校园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取得较大反响。

(六)推选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条件。

以上条件,至少满足其中的四条,才能申报和认定校园“自强之星”。

第八条 评选办法:

“校园好青年”评选活动原则上在班级、系(部)、院级三个层级逐级推选。通过组织发动和网络宣传相结合、逐级推选和阶段推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各系团总支结合本系实际,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学习讨论,明确本系“校园好青年”具体标准,大力寻找发掘“校园好青年”的追梦故事,采集事迹材料,发动青年学生参与,开展积极评价。各班级、系(部)要按照明确标准、广泛寻找、公示宣传、认定产生、成长分享、向上推荐等六个环节,做好“校园好青年”评选工作:

(一)结合本宿舍、班级、系(部)大学生思想实际,开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讨论活动,明确评选活动的具体评价标准,广泛发动团支部和团员青年发现身边的“校园好青年”。

(二)对推荐产生的“校园好青年”候选人在本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充分利用广播、网络、微博、微信等方式对“校园好青年”事迹进行宣传。

(三)通过网络投票、综合评价等方式产生本系(部)的“校园好青年”。各层级“校园好青年”产生后,均要举办以“我的中国梦”“奋斗的青春最美丽”“我为核心价值观代言”等为主题的“校园好青年”分享活动,分享“校园好青年”敢于有梦、勇于追梦、勤于圆梦的故事,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各系(部)按类别各推荐1-2名“校园好青年”作为院级活动的候选人,并提交“校园好青年”事迹材料(1500字的汇报材料,证件照和生活照)。

(五)学院团委专题发布候选人事迹材料,开展网络投票、推委会推选,最终产生学院校园“十佳向上青年”10名和校园“自强之星”10名。

第九条 “校园好青年”在“五四”青年节时予以表彰,由学院团委推荐,报请学院党委批准,授予校园“十佳向上青年”“自强之星”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1000元。

第十条 “校园好青年”评选办法根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适时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校园好青年”评选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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